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审判

法庭审判人员的组成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怎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5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州书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法庭审判人员的组成规定是什么

  一、法庭审判人员的组成规定

  1、审判长


  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主持庭审活动;


  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2、审判员


  3、人民陪审员


  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书记员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5、法警




  二、民事诉讼开庭审理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对于民事诉讼,根据法院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开庭审理时间有所不同:


  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理结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左右开庭审理。


  2、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需要在六个月内审理结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二个月左右开庭审理,涉及公告送达的传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开期限届满后,再开庭审理。


  三、开庭审理基本程序

  1、庭审开始。


  ①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情况;


  ②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③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 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④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 请回避的要求;


  ⑤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


  2、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 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调查的顺序一般是:


  ①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②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诉 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义务对证言加以解释和补充。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 仲裁庭如实宣布书面证词;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都应 当庭出示;


  ④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读;


  ⑤宣读勘验笔录;


  ⑥听取申 诉方、被诉方的最后陈述。


  3、仲裁庭调解。


  经过庭审调查,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


  4、休庭合议与裁决。


  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并作出裁决。根据第2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后,应及时复庭,宣布仲裁 裁决。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法庭审判程序是严肃且神圣的,其审判人员的各司其职和相互监督才能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审判人员基本上都是来自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所以,审判监督工作当然还需要立法加以约束。以上就是法庭审判人员的组成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怎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有哪些?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注意:上诉的提起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注意: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四、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结果


  维持原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无法加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发回重审


  1、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大家对于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怎么进行以及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问题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二审应当坚持全面审理和上诉不加刑等原则进行审查,并且需要对一审判决的内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进行重点审理。若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猜您还想知道:


  ◆最详细的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案件一审审理期限是怎样的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ajncls.com/news/view.asp?id=993054458942 [复制链接]

法律咨询热线:18011940099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