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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差异的原因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州书源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差异的原因

  核心内容: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在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仍然严重地不平衡,少则一、二千元,多则三、五万元。造成金额不同的原因如下文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不同原因有哪些在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时,要求综合考虑的因素过多,不仅包括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数额等;案内因素;。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适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第53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既可以采用提供保证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进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采用后一种保证方式的案件数量在逐步增加,保证金担保将渐趋成为一种主要的保证方式。


  科学合理地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不仅关系到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功效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 正是基于此,六机关第22条指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公安部第75条也指出:;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4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千元以上的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令人遗憾的是,尽管上述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应如何确定的规定繁多,仍然没能有效根治司法实践中保证金收取颇为混乱的状况。其突出表现就是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存在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由此造成了所确定的保证金数额在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仍然严重地不平衡,少则一、二千元,多则三、五万元,甚至达到数十万元之巨,司法工作所要求的公平性、规范性、统一性由此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上述诸项、、的相关内容存在;瑕疵;,主要有:第一,在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时,要求综合考虑的因素过多,不仅包括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数额等;案内因素;,而且包括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案外因素;。事实上,要考虑的因素越多,就越容易产生随心所欲的情况。第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上下限不甚明确,诸项规定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规定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其它各项、中既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最高限额。第三,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尽管千差万别,但在程度上毕竟可以划分成轻重不同的一些类别,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确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亦应具有一定的幅度界限,但上述诸项、、均付之阙如。从上述分析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有关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亟待对其加以改造。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法律规定

  关键字: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 人民 规定 起诉 问题 公安 判决 审理 案件 法院 性问题 根据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与起诉、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不同,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不能简单地根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认定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违法。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认。 二、关于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否退还已经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问题,应当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发表于:2010-01-26 19:23:33


  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 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 退还已没收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 广西、广东公安厅法制处。


  广西公安厅和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与起诉、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不同,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不能简单地根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认定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违法。


  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认。


  二、关于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否退还已经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问题,应当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原则上不退还。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无罪,且违反规定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刘长洪律师摘入。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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